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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货怎么操作保险最合适?才能最好保障您和客户的利益?
时间:2011-10-08    被浏览:3923

即使收货方为该批货买了保险(指被保险人为收货方的情况下)为什么说发货方还是有风险存在或应该 再买一份保险,保障货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呢?大家先看个案例:
   
   某年,我国福建省一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卖方提供货物价值68000美元,FOB厦门,收到信用证后15天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其代为买保险,以发票金额加成10%投保至英国伦敦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英国伦敦。
   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 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同样遭到拒绝。

案例分析: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索赔人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风险造成的。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物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这个条款是规定保险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发货人仓库开始,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的仓库时为止),但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那么怎么做才能更好的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呢?
卖方代买方办保险,被保险人为卖方,并背书给买方。这样装船前卖方可索赔,装船后买方可索赔。
在下节中,我用同样的案例再详细谈谈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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