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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时间:2011-10-08    被浏览:4954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在FOB、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决定了买方装船前购买保险的效力、仓至仓条款的内涵及保险单的有效转让等问题;在CIF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的确定也直接影响保险单的转让及保险利益的回转等问题。本文分别就上述与保险利益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从而明确FOB、 CFR、CIF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这对解决FOB、 CFR、CIF价格条件下保险索赔理赔争议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FOB CFR CIF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别是海上保险法中极其重要的原则之一,其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有效与否,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是否给予赔偿方面的问题,因此在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而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对此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不详尽,在实务中经常引起纠纷。在国际贸易中,人们大多以不同的价格条件来决定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在实践中,使用最多的价格条件是CIF、CFR、FOB,且经常会发生因保险利益问题而在保险合同当事人间发生有关保险索赔理赔的争议。

    国际贸易中,保险利益与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在货物风险转移及所有权转移相统一的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为界确定买、卖双方的保险利益。但《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采取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分离的原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界限没有规定。前者以货物 “交付第一承运人”为界转移货物的风险,后者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但两者均没有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仅明确风险转移。在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我们就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方对货物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

1、FOB(或CFR)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
根据国际商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的风险

的划分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保险由买方办理(非责任)。在这种情况,就产生了在FOB和CFR

价格条件下由受保险利益保险影响的合同生效、转让和保险责任起讫问题。

a.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买方的保险利益与在货物装船前向保险人购买的保险合同的效力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的效力关系紧密相联,可以这么说,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保险合
同。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我们知道,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作为投保人买方,其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货物尚不具有保险利益。在实践中,保险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常常以我国《保险法》有关保险利益的规定进行抗辩,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无须赔偿。这一要求对于不能转让的普通保险是可行的,但对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是行不通的。如果把这一要求适用于国际海运货物的投保人,那么在FOB和 CFR价格条件下,买方就必须在获得所有权或承担货物风险后才能购买保险。显然,这与国际货物贸易的实务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本文认为,片面地理解“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是不妥和不符合实务要求的,以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国际海运货物保险合同的效力是有害的。

   根据国际海运货物保险的一般规定,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实践中,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装船前,就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此时,买方虽然因为未承担任何货物的风险,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但是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买方承担了该货物的风险,买方就对该货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当然具有效力。

b.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的保险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仓至仓条款”是运输货物保险中较为典型的条款,它具有充分性、严密性和普遍性的特点。在CFR和FOB价格条件下,通常买方投保的保险也适用于“仓至仓”条款,即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从卖方仓库起运开始,但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买方并未承担该货物的风险,也没有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买方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买方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因买方在货物出险时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买方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所以,在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之前,买方依照“仓至仓”条款已获得保险这一事实,并不能改变买方没有保险利益的状况。如所保货物在卖方仓库至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这一段时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以买方没有保险利益为由宣布保险合同无效,也即该“仓至仓”条款的实际有效范围为“舷(装运港船舷)至仓(卸货港买方仓库)”。所以卖方为自己利益起见,应另外加保自己仓库至装运港船舷这一段的保险。

c.CFR和FOB价格条件下保险利益及保险单的转让
(1)FOB、CFR价格条件下保单转让的效力
还是上节中的案例:(之所以在这把这个案例重复演示出来,是让大家加深印象,以便更好的理解

本节中相对比较复杂的内容)某年我国福建省某进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合

同,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0美元,FOB厦门,合同总值为310000美元,收到信用证

后15天内发货。买方致电卖方,要求代其以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收到买

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后,按买方要求代其向 A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买方,保险单

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但是,三天后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

港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

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A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同样遭到拒绝。在此情况下,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向福建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

损失。法院判决其败诉。
上述案例中,由于以FOB厦门成交,FOB术语以装运港船舷作为划分买卖双方所承担风险的界限。即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包括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在本案例中,虽

然卖方在货物发生意外时,对该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单的

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公司和买方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而福建进出口公司即卖方不是保

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故其没有索赔权。另外,虽然买方即法国公司是本案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和合法持有人,但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如果受到损失,被保险人不会受到利益影响,即其不具

有保险利益,因此,尽管保险单中也含有“仓至仓条款”,买方无权就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损

失向保险公司索赔。
在CFR买卖中,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本应由买方负责投保,但由于卖方负责订

立运输合同,买方往往不能及时了解货物装运情况,不利于向保险公司投保。在FOB买卖中,虽然买方订

立运输合同,但也存在不能及时投保的问题。因此,买方为了能够在货物装船前及时投保,往往先委托

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再由卖方把保单转让给买方。甚至于买方可能为了获得低保费而委托一些大的进出

口公司去投保,再由该公司把保单转让给买方。而保单往往是在装船后转让,而装船后风险已由卖方转

移至买方,因卖方或进出口公司在转让保单之前已失去或没有保险利益,保单转让无效。买方无法就该

货物损坏向保险公司索赔。
(2)运输途中转卖货物时,保单转让的效力
FOB买卖中,买方经常在运输过程中以CIF条件转卖货物,同时转让货物保险单。如果风险在订立合

同时转移,尽管保险单与风险转移的时间不一定相同(保单可能在合同订立后转让), 卖方在转让保险

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 但在卖方失去保险利益时(订立合同时)双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 即在买

卖合同中约定转让保险单(一般是CIF合同),因此,虽然卖方转让保险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但卖方在

失去保险利益当时,与买方达成了转让保险单的协议,该保险单有效转让。但当风险从货物交付给签发

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转移时(即货物装船时转移),在运输途中买卖合同订立当时,卖方风险已

溯及至货物装船时转移给CIF买方,因此,卖方(原FOB买方)的保险利益也溯及至装船时丧失(货物装

船时,原FOB买方还没取得提单,对该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因此也不具有所有权利益),而在货物装船

前或当时,卖方(原FOB买方)还没有与CIF买方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时,CIF买卖合同还没订

立),因此,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卖方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在此之前没有明示或暗示

转让保险单,则以后转让保险单无效,如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得到保单的CIF买方因转让保单无效而无

法向保险公司索赔。根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规定得出的这一结论可能并不合理, 毕竟在运输途中

转让货物保险单是贸易中的通常做法,并且这一做法并不影响保险公司的利益,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一

直处于承运人的占有下,谁拥有货物的保险单并不影响运输中的风险变化。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为了避免

保险公司利用这一技术性抗辩拒赔,接受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CIF买方在接受货物保单时最好事先通知保

险公司,并要求保险公司放弃这一技术性抗辩,确认保单转让的效力,或者另行投保。
(3)买方拒收货物时,保单转让的效力
在FOB或CFR买卖中,因为是买方负责投保,一旦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此时风险从买方又回转到卖

方,同时货物的所有权为卖方享有,买方失去保险利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

后,买方转让保险单无效。
2、CIF术语下保险利益
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价格条件下由卖方购买保险。依风险承担决定保险利

益的原则,在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风险依然在卖方,卖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或“越过船舷”时起,纵然卖方依然持有提单,也不影响提单项下货物的风

险转移,此时,卖方因不再承担货物的风险而丧失了对该货物的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应在“交付第一

承运人”或“越过船舷”前购买保险,否则,他将面临着在转让保险合同的时候没有保险利益的境况。
a.CIF买卖中保单转让的效力
在CIF买卖中, 尽管卖方在转让保单时已失去保险利益,但在此之前双方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CIF

买卖表明货物保险单将与提单一起转让给买方),因此该保险单转让有效。
b.买方拒收货物时,保险利益和保单回转的效力
关于保险利益回转,我国的《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

148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具体为“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

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因为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国外

买方又转移到卖方,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卖方因具有保险利益而享有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由以上

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利益的有无与风险的转移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利益的回转是随

着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而发生回转的。
在CIF 买卖中,卖方负责投保,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时,虽然风险又从买方回转到卖方(自议付

银行拒绝付款时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发生中止),买方失去保险利益,但由于是CIF买卖

,卖方投保,并将保单随提单等有关单证交送给买方,当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其有一项默示的义务:将

保单随提单等与货物有关的单证退还给卖方,否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这一默示义务来自于英国1979 年

货物销售法:买方行使拒收权时,如买方做出与卖方拥有货权不符的行动,则买方将丧失拒收权,并视

为接收货物。CIF买卖中,由于卖方负责投保,因此当买方拒收货物时,买卖双方同时达成了一项归还(

转让)保险单的默示协议,保单有效转让给卖方。
c.保单回转后卖方保险利益的界定
在CIF价格条件下,当买方合法地拒收货物后,保单有效转让给卖方,卖方是否可凭此保单向保险公

司索赔因承保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失呢?
在CIF价格条件下,买方保险利益的开始并不仅仅限于实际取得物权的时候,而应该追溯至货物越过

装运港船舷。因为货物一经装船,风险即转移于买方,无论提货时货物处于何种状况,买方都必须按合

同约定支付货款。买方因货物平安到达目的地而获得,也会因货物损坏或未如期到达而蒙受损失。买方

保险利益的产生正是基于这种与货物的切身利害关系,尽管其时尚未支付货款,尚未获得物权。但是这

种保险利益的取得必须以买方根据合同通过付款赎单或承兑赎单等方式合法取得物权为前提。在这个前

提下,风险与保险利益在买卖双方间转移是同时进行的,买方有权对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向保险人索

赔,如果买方因货物发生保险事故而拒绝提货或提货后拒付货款,就意味着物权复归卖方。从《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按合同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是

买方的义务,如果买方拒不履行,就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这种因一方当事人严

重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的观点为世界各国法律所普遍认同。由此可见,在买方不付货款

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仍属于卖方。
在CIF合同中,卖方对托运的货物,在其所负责任的限度内,即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前,具有保险利

益。装船后,货物保险利益随着风险一同转让给买方。因为运输途中是否发生危险事故造成货物损失,

对卖方不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尽管其时卖方仍拥有物权。但这种保险利益的转移是以买方赎单提货为

前提的。在这个前提下,卖方对货物越过船舷后发生的保险事故损失无权向保险人索赔。如果买方因保

险事故而拒绝提货或提货后拒绝付担。再按越过船舷划分风险已毫无意义,保险利益势必随着风险和物

权一同复归卖方,已经卖方背书转让的保单应该视为未有效转让。损失发生时,即使损失发生在越过船

舷后,即使保单已背书转让,卖方也因具有保险利益而有权向保险人索赔。这种由买方拒绝提货或拒付

货款引起的风险属于“可能的保险利益”,为国际贸易中卖方对已经售出的货物所持有的一种保险利益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称之为“或有利益”,即由于偶发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利益。卖方因具有

这种可能性的保险利益,同样可以投保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在所有权还属于卖方途中的安全。
但是,如果保单以买方或指定银行为被保险人,那么,卖方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享有该保单下的权

益。除非卖方在投保一个货物装船以前的运输险的同时,加保卖方利益险,在该保单项下,如果买方因保险事故导致货损而拒付货款,则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到底用哪方做被保险人,在实际保险操作中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定,第九大节将对这个问题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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