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首页 > 新闻中心 > 外贸保险总结
 
公司新闻
行业新闻
纺织常识
实用工具
潘通色卡
 
 
外贸保险总结
时间:2011-10-08    被浏览:3919

外贸保险总结

1.CFR和FOB价格条件下,买方在合同签订后(未交承运人或装船前)虽对该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并不影响买方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随货物越过船舷时具有效力;

2.买方做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在货物到达船舷之前的风险,买方不具有保险利益;

3.卖方在货物到达船舷之前,虽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但卖方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持有人时,没有索赔权(即保险公司和买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卖方无索赔权)

4.FOB买卖中,原买方在转卖货物时,同时转让货物保单(订立合同时),虽然原FOB买方(现在的卖方)在失去保险利益的当时,双方达成转让保单的协议,该保单转让有效;

5. 原买方(现在的卖方)在没取得提单(对该货物不具有所有权,所以不具有所有权利益)时,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此时CIF买卖合同还没有设立,没有与CIF 买方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之后的转让,保单无效(即卖方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在此之前没有明示或暗示转让保单,则以后的转让,保单无效);

6.实际我国许多保险公司一般货物的分销或转卖时,保险合同自行终止(即使此转卖地不是保单注明的目的地),因此遇到这种情况要再续保或另行投保

7. 买方拒收货物时,货物的风险和货物的所有权回转为卖方,买方失去保险利益,由于此前买卖双方没有转让保险单的协议,此后,买方转让保险单无效;

8. 买方拒收货物,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

9.CIF买卖中,当买方行使拒收权,要将保单、提单等有关单证退还给卖方,否则丧失拒收权;

10.货越船舷后,因风险和保险利益转给买方,卖方无权向保险人索赔;

11.买方因保险事故拒收,保险利益回复给卖方,(尽管卖方已背书转让)本保单视为未有效转让,卖方也因具有保险利益而有权向保险人索赔。

 
 
 
版权所有 © 2016 上海新金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电话:8621-50345717 61609639 58507111     传真:8621-61609639     EMAIL:sales@goldvast.com 沪ICP备17016187号-1